申请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67078号“小猪乔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2795286号“小猪乔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61003号“小猪乔治 GEORGE PI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第42785806号“小猪乔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