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46076号“CAB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BOT及图 58446076

阅读:8660 2022-05-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博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46076号“CAB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2500号“CANBOT ROBOT FOR YOUR BETTE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卡博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46076号“CAB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2500号“CANBOT ROBOT FOR YOUR BETTE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98518号“CAM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758874号“CANBOT AI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33902号“KEEN 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851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461312号“宠万家 PET MILLIO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71761号“IF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562674号“SCON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44657902号“CA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交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

本文《关于第58446076号“CAB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BOT及图 584460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8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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