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慧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56344号“TETRAS.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ETRAS.AI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5808号“平川 PICAN及图”商标、第1245878号“伍仕W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通过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应用软件进行用户认证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