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93231号“ET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TL 53693231

阅读:81956 2022-05-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加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4708号《关于第53693231号“ET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3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

  申请人:上海加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4708号《关于第53693231号“ET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3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303763号“EE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节油器;汽化器供油装置;马达和引擎用节油器;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油滤清器”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滚珠轴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

本文《关于第53693231号“ET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TL 536932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8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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