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87053号“深宝丽shenbao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深宝丽shenbaoli 26287053

阅读:81061 2022-05-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钟志通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30日对第26287053号“深宝丽shenbao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79032号“深洁丽SHENJI…

  申请人:钟志通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30日对第26287053号“深宝丽shenbao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79032号“深洁丽SHENJI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深洁丽shenjieli”商标经长期宣传及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企业,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对引证商标进行抄袭、摹仿,其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圳市金宝利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淘宝、京东平台销售情况;

  3、产品包装外观专利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

  2、产品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单、淘宝和京东平台页面及销售记录、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7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深宝丽shenbaoli”与引证商标“深洁丽SHENJIEL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

本文《关于第26287053号“深宝丽shenbao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深宝丽shenbaoli 262870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8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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