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英派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81085号“IMPACT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919号“IMPACT”商标、第3024746号“茚沛IMPACT”商标、第G970178号“IMPACT”商标、第7307134号“NESTLE NUTRITION IMPACT”商标、第12830166号“NESTLE HEALTH SCIENCE IMPACT”商标、第38556801号“GENSHIN IMPACT”商标、第39703717号“IMPACT MARK”商标、第44122091号“ORAL IMP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的所有人协商转让/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IMPACT”所占比例较大,较为显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杀虫剂、医用药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称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但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是否向我局提交上述商标共存协议书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