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满艺园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智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0810号“满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6386号“满兿 manyiab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82735号“满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10977号“满艺装饰MANYIZHUA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72322号“艺满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科学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满艺”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满兿”、引证商标二“满兿”、引证商标三文字“满艺装饰”、引证商标四“艺满堂”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