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一三造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0399号“一三造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27982号“三一 S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提供食宿旅馆;园艺;科研项目研究;生物学研究;计算机系统分析;医疗诊所;动物饲养;知识产权许可;化学研究;机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43710号“三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医疗诊所;保健;牙科;兽医辅助;花卉摆放;园艺学;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