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03556号“网宿 SECURE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网宿 SECURELINK 58203556

阅读:110052 2022-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03556号“网宿 SECURE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自成立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取得了广泛的声誉。申请商标“网宿SECURELINK”是由申请人的中文主商…

  申请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03556号“网宿 SECURE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自成立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取得了广泛的声誉。申请商标“网宿SECURELINK”是由申请人的中文主商标和核心字号“网宿”为主,加上外文组合词“SECURELINK”组合而成,从认读习惯上,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完全可以准确识别和快速记忆,不易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网宿”商标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部分由英文“SECURE”(译为稳固的、可靠的、安全的等)和英文“LINK”(译为链接、联系、连接等)组成,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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