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源大地(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2615号“Blue Val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19868号“BLUE VAL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33373号“蓝色山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2405号“蓝莓谷庄园 Blue valley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三项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中,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