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鼎市茗一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85801号“太姥雪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3278号“太姥白茶饼”商标、第5873279号“白太茶姥 太姥白茶”商标、第20764561号“太姥书院”商标、第23358494号“太姥白茶饼”商标、第55923634号“太姥茶园”商标、26689314号“小太姥”商标、第23473465号“金太姥”商标、第53825940号“太姥商号”商标、第55403161号“太姥清茗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初步审定并公告其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茶、冰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太姥雪芽”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