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丹丹郫县豆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7870号“丹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880号“丹丹”商标、第3051965号“红丹丹”商标、第3816683号“红丹丹”商标、第42453761号“丹丹家”商标、第3051965号“红丹丹”商标、第7960361号“人仁和丹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丹丹”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蜂蜜、料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