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14131号“ECOLAB 艺康科学守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10198号“ECO2”商标、第37374473号“ECO”商标、第19430966号“康艺”商标、第50341520号“EICOLAB”商标、第48874748号“生态实验室ECOLAB”商标、第22810046号“ECOTECH”商标、第4572662号“ECOTECH”商标、第8810621号“ECO2”商标、第11552957号“ECO FUTURE”商标、第47355421号“E 立方 ECO 3 ECONOMY EXTRA CONVENIENCE ECOLOGY”商标、第53214061号“ECO CHARGE”商标、第55507827号“ECO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出库单、供货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十、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九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 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艺康科学守护”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