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12429号“酒神仙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酒神仙曲 32512429

阅读:116411 2022-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红丽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7日对第32512429号“酒神仙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经注册并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161596号“酒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红丽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7日对第32512429号“酒神仙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经注册并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161596号“酒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酒神”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推广,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品牌价值巨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2、引证商标授权书;

  3、部分广告发布合同;

  4、申请人名下“酒神”系列商标信息;

  5、其他商标在先裁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要求对其在先商标保护,故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理。

  三、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

本文《关于第32512429号“酒神仙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酒神仙曲 325124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83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