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亚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4267号“想你的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34773号“MISS NIGHTS想你的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及外观、整体含义、显著部分和呼叫方式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备自身的显著特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其并未造成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想你的液”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