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13636号“和治友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9447号“和治友德 HEZHI YOUDE”商标、第16690753号“和治友德及图”商标、第16690753号“和治友德及图”商标、第22312921号“和治友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791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