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馥利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74401号“馥馥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51983号“馥甦”商标、第56947661号“馥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馥馥苏”与引证商标一、二“馥甦”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