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阿达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6336号“开秧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所传达内涵与其指定使用服务毫不相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属于任意性商标,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开秧门”是一种农业生产风俗,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