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莉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谭光耀
申请人因第13761439号“科卓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860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未被投入实际使用,且该品牌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并不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佛山市锦睿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科卓实业家具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及佛山市锦睿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质证副本;
2、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卓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卓贸易商行在1688网站店铺页面;
4、被许可使用人公司官网;
5、被许可使用人佛山市锦睿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科卓”牌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发票;
6、送货单、销售单;
7、2018-2020年,被许可使用人携“科卓”牌五金产品参加展会的照片;
8、“科卓”品牌产品宣传册照片、产品照片及包装;
9、被申请人一方及“科卓”品牌产品的介绍宣传手册。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谭光耀于2013年12月1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家用金属滑轨、金属管、金属支架、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螺栓、五金器具、保险柜、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撤销程序中的证据1,我局对佛山市锦睿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科卓实业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撤销程序中的证据3为被申请人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卓贸易商行在1688网站上开设的店铺页面截图,店铺主营科卓电镀沙发脚商品。撤销程序中的证据5为许可使用人佛山市锦睿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科卓”牌家具配件·沙发脚产品的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发票,且均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撤销程序中的证据6、7、8、9中的产品照片、宣传手册、参展照片及被许可人使用人佛山市锦睿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送货单、销售单等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金属配件·沙发脚”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家用金属滑轨、金属支架、金属螺栓、五金器具、金属管、建筑用金属附件、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保险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家用金属滑轨、金属支架、金属螺栓、五金器具、金属管、建筑用金属附件、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保险柜”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