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源豆(成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远鸿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81559号“甘源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7595号“甘源KAM YUEN及图”商标、第10958995号“甘源KAM YUEN及图”商标、第20061138号“甘源GANYUAN”商标、第22678384号“甘源”商标、第21661047号“甘源GANYUAN”商标、第8426411号“甘源及图”商标、第28917382号“甘源”商标、第1611167号“甘源GANYUAN及图”商标、第28919962号“甘源”商标、第20062227号“甘源GAN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