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星尚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5545号“贝贝威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6902号“贝贝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游戏机、摇摆木马、羽毛球拍、锻炼身体器械、平衡木、保护垫(运动服部件)、护腿、钓具、旱冰鞋”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91期),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玩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积木(玩具)、婴儿健身架、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带安抚巾的毛绒玩具、婴儿摇铃、玩具婴儿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魔术器械、体育活动用球、运动球类充气专用气泵、游戏机、游戏器具、风筝”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魔术器械、体育活动用球、运动球类充气专用气泵、游戏机、游戏器具、风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积木(玩具)、婴儿健身架、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带安抚巾的毛绒玩具、婴儿摇铃、玩具婴儿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