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英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57642号“AFERNOON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80873号“LA A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