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88096号“亚朵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亚朵生活 57388096

阅读:37202 2022-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市普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88096号“亚朵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2908号“亚朵生活”商标、第22095305号“亚朵”商标、第17037703号“…

  申请人:常州市普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88096号“亚朵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2908号“亚朵生活”商标、第22095305号“亚朵”商标、第17037703号“亚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存在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非金属地板砖”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成品木材、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亚朵生活”,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瓷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在案共存同意书不能排除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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