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44671号“SM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1437号“Small浴+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水晶画、展示板”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作台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