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富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4783号“富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8499号“富勤国际”商标、第5098502号“富勤”商标、第11247124号“勤富实业及图”商标、第17672228号“富勤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富勤”,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汉字“富勤”,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