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凉陈家大院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89519号“陈家大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3204号“陈家大院”商标、第4698009号“陈家大包”商标、第54524743号“陈家大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陈家大院”,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