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领头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喵注(杭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46192号“埃利斯AILI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7296号“埃利斯”商标、第18623048号“埃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炉灶、冷热湿巾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压力锅(高压锅)、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埃利斯AILISI”,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