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熙健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2909号“盛世羚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66031号“盛世黔宝”商标、第56318035号“盛世鸿宝”商标、第13441443号“盛世融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盛世羚宝”,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