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良仁大闸蟹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86525号“苏味阳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244335号“苏味阳城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857567号“苏阳澄”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