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6716号“HIGH CH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1566号“勤思 Ch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商标业务代理资格、简介、荣誉、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