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小北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6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69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的审理中。第17501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剩第2513小类的“婚纱”,与申请人申请的类别相差较大,同时申请人放弃这一小类的商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多年的苦心经营,已经和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恳请暂缓对本案的审理并最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对放弃的商品不明确,故对其放弃的主张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