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44240号“Kastk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astking 22944240

阅读:56648 2022-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武汉洛尔达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0日对第22944240号“KastK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KastKing”品牌是源自于美国一群典型狂热的路亚爱好者通过路亚实践所创立的渔具品…

  申请人: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武汉洛尔达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0日对第22944240号“KastK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KastKing”品牌是源自于美国一群典型狂热的路亚爱好者通过路亚实践所创立的渔具品牌。申请人在天猫、京东等多个电商平台销售并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371380号“kast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5件“KastKing”商标,其行为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第21626665号“KastKing”商标已经商标局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天猫、亚马逊在先销售证据;

  2、所获荣誉;

  3、媒体报道及展会资料等;

  4、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第177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8类“动物皮;野营手提袋;猎物袋(打猎用具);海滨浴场用手提袋;包;伞;手杖;系狗皮带;爬山用手提袋;工具袋(空的)”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竿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淘宝销售、亚马逊销售截图结合展会报道等资料可以证明“KastKing”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渔具相关产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加之申请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为臆造词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和独创性的“KastKing”商标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滨浴场用手提袋;包;伞;手杖”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KastKing”商标主要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或重合性,属于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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