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给予营养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拥抱美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1日对第43320835号“CUDDLE KI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均为对他人商标的抢注,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先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CUDDLE KIND”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2、有关上述商标权利主体的介绍;
3、相关文章;
4、申请人商标在美国的注册情况;
5、申请人商标的销售等使用证据(部分订单证据未在副本中提交)。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原注册人独创商标,未抄袭他人商标,并损害他人利益。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部分证据未向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交换,应不予采信。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并认为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均非常见词汇,可见其主观恶意。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靳建磊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运动用球等商品上。2021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给拥抱美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注册2件商标,均为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的“CUDDLE KIND”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注册5件商标,其中4件“SYLVIE THIRIEZ”商标,分别使用在第20、24、25、27类商品上,1件“PLEUVIOR”商标,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将他人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中,官网截屏、销售订单等证据多为外文证据,其余证据均为互联网截屏证据,其证明力较弱。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CUDDLE KIND”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运动用球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数量较少,且依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行为。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