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德川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赢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道忆(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4969号“爱体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650号决定,于2021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8年01月19日至2021年0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及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标有复审商标的包装袋、收纳袋、信封的照片;
2、标有复审商标的宣传图片;
3、宣传册;
4、合同及发票;
5、有关申请人官网页面的公证书;
6、用户手册;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41类“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等服务上注册有第21394900号“爱体育及图”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6中,包装袋等照片、宣传图片、宣传册、用户手册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4中,合同及发票上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5中,有关申请人官网页面的公证书制作时间在指定期间后,即使该公证书的真实性能够确认,亦仅能证明申请人进行公证时相关网页上显示的信息情况,主要涉及票务服务,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证据7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申请人是否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无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