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德彬福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4日对第26650296号“泥将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35049号“大将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0080号“大将军 将 MARSH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将军陶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陶瓷行业具备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高度近似,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人造石、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嵌砖”四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经销商合同、购销合同、发票、门头广告照片;
2、申请人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展会照片;
3、申请人2012-2019年审计报告;
4、企业荣誉、企业形象、企业新闻、慈善活动、工程展示。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灰浆等商品上,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中文“泥将军”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大将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石、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嵌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砖、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人造石、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嵌砖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泥将军”与申请人商号尚存在一定差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造石、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嵌砖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