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9038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4690381

阅读:92342 2022-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经传多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延敏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4日对第44690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经传多赢JINGZHUAN DUOYING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

  申请人:广州经传多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延敏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4日对第44690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经传多赢JINGZHUAN DUOYING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的抄袭和抢注。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对“经传多赢”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且经过使用该系列作品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荣誉资质证明;申请人对商标的部分实际使用证据;关于“经传多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卫星传送等服务上,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2、国家版权局第“国作登字-2018-F-00537767”号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 2018年4月27日,证书上载明作品名称为《经传多赢》的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经传多赢JINGZHUAN DUOYING及图”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卫星传送等服务,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卫星传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设计独特、新颖,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安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申请人的涉案美术作品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在被申请人无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认定申请人的涉案美术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就已创作完成并发表,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中的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与上述涉案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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