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丽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易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4761号“忧伤马戏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6380号决定,于2021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7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品牌,一直作为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主打品牌,申请人生产的产品深受相关公众欢迎。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宣传图片;
2、金华市双奇星箱包厂出具的授权书;
3、采购合同;
4、收据;
5、供货合同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除申请人上述证据外还包括以下证据,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6、关联说明;
7、申请人授权金华市双奇星箱包厂许可授权书;
8、订货合同、入库单;
9、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丽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无对应发票佐证已实际履行,产品宣传图片、订货合同、入库单等证据均为申请人自制、且并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其余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