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超七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69577号“SUPER SEVEN 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0920号商标、第51941092号商标、第305861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31954号商标、第52045325号商标、第16780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名字都具有同一性和对应性,都是以公司企业字号为基础进行的设计。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稳定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及商标构思资料、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两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PER SEVEN”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之一的“SUPER” 、引证商标四字母部分“Seven”、引证商标六字母部分“Sup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近,且与引证商标三“柒牌”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耳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