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正来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8465号“和旺家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31303号商标、第13958043号商标、第49132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起显著识别的中文“和旺”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旺和”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文“和旺”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