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恒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20471号“DEER ICE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693660A号商标、第196936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