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立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知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94720号“冽泉香 LIEQU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70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申请国家版权证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冽泉香”与引证商标“冽泉酿” 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获得版权登记并非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