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德龙富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26107号“德龙富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52515号“凯仕龙 KAI SHI LONG及图”商标、第21639029号“五富珑行 FIVE PHILO及图”商标、第14516764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4649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