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钢之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84320号“钢之友 当下是最好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3746号“钢友及图”商标、第21268556号“钢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当下是最好的”,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