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1日对第39610212号“文亳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成立于2018年6月22日,而在截至2021年6月6日未满三年时间内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上申请注册近340枚商标,已明显超出其实际经营所需,且其名下有大量商标处于待售状态。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大量商标,以待出售牟利,系典型的职业注标人。同时,被申请人实为酒类商业经营者,而其具有摹仿、攀附行业内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申请有“古井无极贡”“年亳井贡”“百年亳井贡酒”“小阿里贡”(摹仿“古井贡”酒及“阿里巴巴”)、“年亳汾”(摹仿“汾”酒)、“年亳郎”“百亳朗”(摹仿“郎”酒)、“亳之蓝”(摹仿“梦之蓝”)、“年终原浆”(摹仿“年份原浆”)、“茅亳”(摹仿“茅台”)、“百牟亳西凤”(摹仿“西凤酒”)等商标。尤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枚商标已被申请人及“安徽双伦酒业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行业内知名酒企异议成功,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实际具有摹仿、攀附行业内各大知名品牌的恶意。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同样不以使用为目的,并且明显具有摹仿、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文君”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争议商标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2、申请人是白酒行业中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企业之一,在行业内享誉盛名。“文君”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69685号“文君”商标、第6220652号“文君及图”商标、第5553420号“文君WENJUN及图”商标、第152397号“文君牌WENJUNP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含有“文君”的类似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已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本案中应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已构成在关联密切商品上对引证商标四的刻意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5、“文君”是申请人在先登记并长期使用的字号,经数年发展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6、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5、申请人广告宣传、产品销售、媒体报道等“文君”系列商标使用证据;
6、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户外广告、电视广告、商业企业迁移、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拍卖、商业信息、行政会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3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完整包含“古井”的商标,以及“年终原浆”(与知名酒品牌“年份原浆”近似)、“高火庐傢”(与知名酒品牌“高炉家”近似)、“华有为华为闪耀”(与知名电子通讯品牌“华为”近似)、“躬迎尊驾贡”(与知名酒品牌“迎驾”近似)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与申请人字号尚有差异,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在本案主张引证商标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3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完整包含“古井”的商标,以及“年终原浆”(与知名酒品牌“年份原浆”近似)、“高火庐傢”(与知名酒品牌“高炉家”近似)、“华有为华为闪耀”(与知名电子通讯品牌“华为”近似)、“躬迎尊驾贡”(与知名酒品牌“迎驾”近似)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六、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