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0729号“蔡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8297号“蔡司国际WTCAIS”商标、第29402472A号“蔡司国际WTCAIS”商标、第29405271A号“蔡司 WTCAIS”商标、第18566885号“蔡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7498号“蔡司WTCA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