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3264号“原始猎食渴望室内伴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始猎食渴望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中文商标,已在国内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材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语,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