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华冠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29960号“肌美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网络宣传截图、授权信息、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肌美塑”构成,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