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兆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8日对第41300122号“京贵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83338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36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88号“贵台酱”商标、第11939611号“贵台”商标、第11939637号“金贵台”商标、第11939670号“老贵台”商标、第11939705号“新贵台”商标、第11939732号“玉贵台”商标、第38191700号“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2、《同意转让证明》公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3、商标使用宣传材料;4、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诸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他含有“贵台”文字的商标已在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决定书或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米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京贵台”与诸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本案审理案件的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