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创业先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99918号“招财童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28834号“招财皇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招财童子”使用在其指定的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