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振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61162号《关于第45897803号“小蜜蜂智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46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1548552号“小蜜蜂智能”商标、第7330790号“小蜜峰”商标、第23575542号“小蜜蜂蜜物业管理 APIS PROPERTY MANAGMENT及图”商标、第6259197号“小蜜蜂”商标、第25971852号“小蜜蜂自助洗车”商标、第21548838号“小蜜蜂”商标、第17582045号“小蜜蜂装饰及图”商标、第33458107号“小蜜蜂家服”商标、第1595701号“小蜜蜂及图”商标、第15983799号“小蜜蜂工长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其中,在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本案申请商标在3703、3705、3710、3711、3714、3716类似群组下指定使用服务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引证商标七的注册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七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十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小蜜蜂”,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维修水管、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建筑物防水、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采矿、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轮胎翻新、洗烫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电话安装和修理、手机电池充电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采矿、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轮胎翻新、洗烫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电话安装和修理、手机电池充电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